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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多学科交叉的综合优势,促进学科交叉和互补,开拓我校在房地产领域的学科地位,推动房地产领域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政府行政管理、企业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实务等环节的交流与合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实践。 第二条 本中心将突出多元化、开放性、竞争性特点,积极吸收与房地产业有关的政府机关和企业界人员参与中心科研工作,努力多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本中心成为浙江省房地产领域最强的科研机构,学术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中心为一个跨学科、跨学院、综合交叉性的非实体研究机构,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业务归口浙江大学人文社科部管理。 第四条 中心设高级顾问若干名,由政府高层官员、社会名流和学校有关领导组成;可聘若干校外相关研究人员、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担任高级研究员。 第五条 中心建立理事会,社会资助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可申请成为中心理事会成员;资助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为中心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由浙江大学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学校发文任命,副主任和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正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中心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面履行中心行政主管职责,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运行计划,管理中心的日常运作等。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中心暂定研究方向为:城市土地经济与管理;住宅经济与住宅产业化政策;城市规划与设计(含景观规划与设计)、城市设计与区域发展政策;房地产生态技术;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投资分析和项目管理;房地产法律;物业管理;房地产营销与文化。 第八条 中心平时定期组织学术活动。如定期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举办房地产各研究领域的专题论坛等,并加强成果宣传,扩大中心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 第九条 开发建设 “浙江大学房地产中心网站”,努力使其成为浙江省重要的房地产信息中心。与有关新闻媒体合作开设版面或专栏,介绍和宣传中心的成果与信息,普及房地产专业知识,通过服务社会,逐步培育“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的品牌。 第十条 中心待条件成熟时,在浙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内注册一家学科性公司(有关房地产方面的IT高技术咨询中介服务企业)。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日常工作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咨询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中心名义与外单位洽谈,建立紧密或松散的合作关系,须由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中心主任或中心分管领导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在房地产研究领域,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研究报告等,要以中心的名义标注。 第十四条 以中心(含中心下属研究所)名义承接的科研、咨询等项目,必须进学校科研帐户,并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中心按项目总经费的1%-2%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以中心名义承接的培训项目,按科研项目制进行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中心提取5-30%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中心专兼职人员由中心办公会议讨论聘用,其待遇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协议或按月计付报酬。 第十七条 中心的收入主要用于中心会议、订阅资料、对外宣传和聘请人员人工等方面的开支。中心财务相对独立运行,设立专项管理记帐簿,由聘请的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财务的日常管理。财务由中心领导专人分管负责,每年年终向中心办公会议报告中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的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后者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心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中心办公会议。 |